被 传 唤 人 猝 死 公 安 局

“姚友明案是建国以来龙胜县最大的一起冤案”,“姚友明不可能是跳楼自杀或者是跳楼逃跑意外死亡”,“他是冤枉死的,是被刑讯逼供死的”。2005年7月7日,记者来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许多群众和离退休老干部就纷纷前来反映说。
姚友明死于1999年4月5日,死时年仅43岁。为何时隔6年多还有那么多群众为他伸屈鸣冤?记者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围绕姚案展开了采访调查。
凌晨,姚友明猝死公安局楼下
龙胜县地处桂林北部,山高林密,气候宜人,民风淳朴,风景秀丽。世界闻名的龙胜龙脊梯田罕见壮观、引人入胜,每天都吸引着大批的中外游客前来观光旅游。龙胜的温泉、滑石矿更是远近闻名。
1999年4月5日凌晨

,在这个美丽迷人的山区小县县城,发生了一起蹊跷的被传唤人在公安局问话时“跳楼死亡”的惊天大案肖扬接班人,在当地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各种议论和猜测不径而走,惊动了公安部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事后,龙胜县数十户居民、平等乡377户村民、 30名离退休干部联名写信、按手印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该案冤情。
1999年4月4日晚上8点20分肖扬退休,龙胜结晶硅厂工人姚友明被两个穿便衣的青年从家中带走。当晚21时,龙胜县刑侦大队干警石俊永、梁继坤对姚友明开始问话。做了两份问话笔录,共12页。第一份笔录10页,最后一页签有“已上事实 姚友明 99、4、4号”的字样。第二份笔录从4月5日2时开始做music肖扬,不到2页,没有姚友明的签字。
姚妻吴平练怀疑问话笔录上的签名有假,提供了姚友明亲笔字迹让记者比对。记者发现笔录上的签字与姚友明的亲笔字迹有明显的不同。
据5月28日龙胜县政法委作出的情况报告称:“刑侦大队的干警作了分工肖扬 儿子,分成两组对姚友明进行讯问”,“讯问组的同志讲,凌晨5点多钟,姚友明的情绪波动很大,这种势态持续近一个小时(此时姚友明已被连续疲劳“讯问”了9个多小时!记者注),这时两名干警就出办公室外间(办公室是一个套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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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档案,想商量一下,如何使姚友明开口,刚出办公室不到半分钟,这时听到一声“啊”,两干警跑进办公室一看,姚友明不见了,再往外看,发现姚友明已躺在窗下一楼的地上,这时两干警马上打电话给李亚荣副局长,想及时抢救肖扬是那里人,但干警用手摸姚的鼻子,发现姚已断气,已无法抢救。
凌晨,被传唤人姚友明突然蹊跷死在公安局楼下,而且据说是从距离地面高度仅4.65米的二楼窗户跳下致死,当地群众感到疑窦丛生。
桂林市检察技术司法鉴定中心4月29日对姚友明的尸检报告称:尸体原始现场位于龙胜县政府大院门前左侧、县公安局治安科后门外水泥地面上评价肖扬,死者呈仰卧位,头南脚北(经记者实地查看,南为公安局办公楼墙面,北为政府大院景观绿地。),头部下滞留有大量血泊,左上肢外展,右上肢弯曲,前臂盖住脸部。脚穿短袜,左足拇指平甲缝向下撕裂4.5cm,右足背12x18cm范围内片状皮下出血,伴有一1x0.5cm皮肤挫裂创口,足弓变形,可触及骨摩擦感。切开头皮,见顶枕部头皮下广泛性出血,相应颅骨呈凹陷性粉碎性骨折,范围达8x8cm;背部从右胸腔内触及右后2-12肋沿肩胛线骨折。
现场勘验,本例高坠有如下特点:
1、死者高坠的着地部位为顶枕部,着地后呈仰卧姿势,双上肢未见附加损伤,说明死者坠地的瞬间应呈后仰倒立状态。现场勘验死者从二楼窗台坠落,距离地面高度为4.65米,窗台与地面之间无任何遮挡物,如系死者从窗台上跳下难以形成。2、尸检发现死者左足平甲缝有一深4.5cm的撕裂创,该创的特点是创缘(沿)未见肿胀淤血、拇指横断面上下分离、创道内存在组织间桥,这一损伤特点在坠落着地过程难以形成。3、上述尸体现象提示死者坠落的姿势特殊,其左足拇指、右足背的损伤应是在坠落着地前形成。
既然有如此多的损伤在坠落着地的过程难以形成,那么,“姚友明属坠落身亡”的结论,又是怎样得出的呢?
法医们是这样“分析”推测的:死者双足着尼龙袜欲从二楼办公室左侧窗户跳楼(逃跑的可能性大),当时其右足踩在近左侧窗户的办公桌上,跨左足欲踩上窗台,因紧张而左足抬起不够,踢及铝合金窗缘(沿),造成左足拇指严重撕裂伤;同时身体重力前倾向前跌落,因窗户宽度不够,而致死者向前翻滚出窗,在这过程中双脚本能地舞动,右足背击打窗台形成右足背大面积的撞击伤,由于死者系翻滚出窗,身体不能自控,最终形成了倒立后仰姿势坠落在水泥地上,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及人体其他严重损伤而致死。尸检除上述损伤,未发现尸身其它部位体表有明显损伤痕迹,可排除死者生前曾受过其它严重暴力伤害。
这份由桂林市检察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检报告,共有5位法医检验人,其中龙胜县的法医占有3位,桂林市中级法院1位,桂林市检察院仅有1位。尸检报告对死者“背部从右胸腔内触及右后2-12肋沿肩胛线骨折”这一严重损伤是如何形成的,没有作出“合理性分析”,不知是不是有意忽略的。
接受记者采访的群众提出种种疑问:1、既然死者是头先着地,脚趾和脚背部损伤、背部从右胸腔内触及右后2-12肋沿肩胛线骨折这些损伤是怎么形成的?2、既然推测姚是跳楼逃跑,死者为何只穿袜子不穿鞋?3、山区4月初夜晚的天气很凉,姚友明接受警方问话,有必要脱掉鞋子吗?4、既然“刑侦大队的干警作了分工,分成两组对姚友明进行讯问”可是,在对姚友明的问话笔录中只出现有石俊永、梁继坤两位干警。那么,另一组干警是谁?5、询问笔录上的签字是否出自姚友明亲笔?6、晚上不让被传唤人休息,干警分成两组连续“讯问”长达9个多小时,是否属于刑讯逼供?
记者采访停尸现场目击证人
姚友明案件起因于63岁的杨素云之死。1999年4月4日11点40分,龙胜县110警务大队接到电话报称:龙胜镇南门街风雨桥头小卖部的杨素云,下身赤裸死在店内。龙胜县警方怀疑是“强奸杀人”立案侦查。
据5月28日龙胜县政法委作出的情况汇报称:“由于死者死因未明,立即组织警力进行调查访问,寻找当晚(4月3日晚——记者注)到过现场的人及与杨素云有关系的人。通过了解得知结晶硅厂工人姚友明跟杨素云相识,并且有暧昧关系。案发当晚11时,有人看见姚与死者在小卖部内讲话”。
杨素云死后,尸体经警方现场检验,未发现有暴力致死伤,警方通知杨的家属于当天下午将尸体运回龙胜平等山庖田村安葬。4月5日下午,桂林市法医和数名干警前往庖田村开棺验尸,得出杨素云属于“脑溢血死亡”的结论。2000年6月,广西区公安厅前往龙胜调查,认定杨素云的死与姚友明无关。
一位受访的停尸现场目击证人对记者说:他当时负责龙胜县政府大院卫生和食堂早点的工作,4月5日凌晨3点多钟,他进入政府大院,看到公安局二楼办公室有个房间亮着灯,听到有人在里面说话。4点钟左右,县旅游公司的旅游车进入政府大院,保卫科性钟的开的门。天刚蒙蒙亮的时候,听到有脚步声,看到公安局有2个人进入政府大院,公安局二楼办公室有人往窗户下面和两边看。就在这时,一直在清扫政府大院的他,看到了公安局二楼亮着灯的窗户下面的地板上躺着一个人。他说,4月5日的凌晨很安静,即使有只老鼠跑过去的声音都能听见。清扫政府大院这段时间(凌晨4点-6点半),他并没有听到有重物从楼上坠地的声音。搞完卫生后,大约是6点多钟,天已经亮了,他站在政府大楼的门口再往公安局二楼亮着灯的窗户下面地板上看,看到躺在地上的人已经被一块蓬布盖上,有一只脚板露在外面,他心想肯定是死人了。他回到食堂做早点时,告诉同事石美兰说:有人死了。做好早点出来已经是7点多钟,看到公安局有很多干警围在现场,副县长石美新也在场。他当时没有看见地上有血。二楼窗户离地面没有多高,跳下来会听到有声音,而且从二楼跳下来人也不会死。如果有人跳楼,公安人员会去追赶,或者请救护车来拉去抢救。
原在龙胜县政府保卫科工作的一位受访人对记者说:我认为姚友明案件,是建国以来龙胜县最大的一起冤案。姚死亡当天天一亮我就出来,站在离尸体10米远的地方,看到尸体是用边三轮摩托车帆布盖住的。开始没有盖。当时天大亮了,视线清楚。(死者)仰躺,脚屈弯起,只穿了一双袜子,穿有上衣和长裤。当时现场没有看到血,更没有看见周围有喷溅的血迹。地上的血是在解剖时流的。还有一位是在政府管礼堂、搞电工的、现在县编制局工作的人看到了尸体。我个人的看法,在短短的时间,跳下来马上死亡,这是不可能的。在另一个地方把人弄死了从楼上丢下来这种可能性大。如果姚是跳楼自杀或是逃跑中意外死亡,应该马上叫家属认尸和收尸。可是,过了30多个小时,尸体拉到桂林火葬场才通知家属,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官方写的汇报材料都是假的,不符合事实。公安局二楼窗户离地面只有4.65米,从上面跳下来不可能死。一个月后的农历四月初八,湖南一个偷车的人被抓,关到姚友明出事的那间办公室,戴着手铐从二楼窗户跳楼逃跑,没有伤,没有死。姚友明如果同样是从二楼往下跳,怎么会伤得这么重?并且马上死亡?
另一位住在政府大院的现场目击证人对记者说:那天大约6点半左右,我起来跑步,保卫科的钟世太对我说:那边有个大蚂拐,你去看看。我信以为真就想过去抓。我过去后看见水泥地板上有个人在睡觉,头朝墙,脚朝外,身上没有遮盖东西,穿有衣服、裤子。我不知道他是死是活。看一眼我就返回去对姓钟的保卫说:你骗我,那边没有大蚂拐。说完我就从大门口出去跑步了。我没有注意到地板上有没有血迹。当时天还是蒙蒙亮,没有全亮。跑步回来后才听说那边有人死了。上班后有人通知叫不要打开窗户往外看。知道情况最清楚的应该是保卫科的钟世太。
几位一直支持姚友明妻子吴平练伸冤的老干部,主动找到记者反映说,龙胜这个地方山高皇帝远,几乎是铁板一块,很难把盖子揭开,姚友明死得很冤。杨素云死时已经63岁,43岁的姚友明怎么可能去奸杀她?后来查明杨素云是死于脑溢血,与姚友明无关,说明姚没有必要冒着摔伤、摔死的危险跳楼逃跑,更不存在畏罪自杀的前提。就算是跳楼逃跑意外死亡,头先着地,背部11根肋骨就不可能整齐骨折;死亡现场的血迹应该是喷射状的;姚友明的脚伤如果是在窗沿或者是窗台上形成的,那么,窗沿或者是窗台上应该留有姚友明的血迹;姚友明不穿鞋跳楼逃跑,更让人感到不可思议。
记者企图采访龙胜县公安局、检察院、政法委的领导,进一步了解姚案的真实内情,均被以不同的借口和理由拒绝。记者在龙胜宾馆房间向群众了解情况时,在间隔不到十分钟的时间里,曾被两组不明身份的年青人“敲错门”。种种迹象表明,姚友明“跳楼死亡”的结论令人怀疑。
弱女子六年伸冤路漫长
姚友明死后,龙胜县领导立即组织县检察院、法院、司法局主要领导开会,决定对尸体进行检验,对参加问话的干警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书证和尸检结果认定,参加问话的干警没有刑讯逼供行为。
姚友明妻子吴平练认为,既然已经认定参加问话的干警没有刑讯逼供行为,为何不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自行安葬?为何未经尸体所有人的同意,就擅自解剖、转移和火化尸体?不让姚友明休息,连续对其问话9个多小时,这本身就是变相的刑讯逼供行为。
姚的亲属以及龙胜县许多群众、知情者都认为姚友明死得冤。
2000年初“三讲”期间,兴龙南路的20多位居民,联名向县“三讲办”写信,陈述他们对姚案的意见和看法,提出了种种疑问;2月22日,姚的姐姐陈亚琼向桂林市政法委递交了《关于查清姚友明死因疑点的要求》;6月,龙胜县人代会第12届第2次会议期间,3名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议案,请求查清姚案真相;7月30日9月8日,龙胜县23位居民和离退休人员、平等乡377户村民联名、按手印,向上级部门递交投诉信。
2001年10月31日,龙胜县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对吴平练的起诉不予受理。
2002年3月5日,陈亚琼再次写信请求有关部门查清姚友明案真相;3月30日,龙胜县30名离退休干部(其中科级干部13名,离休干部7名),联名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写信反映姚案冤情;7月6日,公安部信访办给吴平练答复称:你的来信转广西区公安厅,请他们督促有关公安机关处理。
2003年3月12日,广西区高级法院将吴平练写给最高法院的来信转给桂林市中级法院处理;4月8日,桂林市中级法院给吴平练复函称:如你对本院(2002)桂市民立终字第64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可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处”直接提起。5月30日,姚妻吴平练给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写信反映冤情;6月28日,姚妻吴平练再次给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写信反映冤情。
2004年3月17日,姚友明妻女及父母向龙胜县法院提交《民事诉状》,状告龙胜县公安局,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5月6日,吴平练向检察院递交《请求立案侦查申请书》;5月14日,吴平练再次写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8月18日,吴平练向有关部门递交题为《一起骇人听闻的焚尸灭证事件》的投诉信;9月5日,吴平练再次向检察院递交《请求立案侦查申请书》;12月2日,桂林市雁山区法院以“遇到有关问题需向上级法院请示”为由,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05年2月1日,吴平练向有关部门递交《请求恢复审理申诉信》;6月8日,陈亚琼再次为弄清弟弟的冤情向有关部门投诉;6月17日,吴平练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写信投诉。
六年多来,姚友明妻、姐以及许许多多素不相识的人民群众、离退休老干部,在不停地往返于龙胜、桂林、南宁、北京等地,奔走呼号、伸冤请命,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姚友明死亡真相依然是个迷。
案外消息
另据报道,2004年5月11日,关押在龙胜县看守所的犯人梁明军,被安排在看守所高墙外没有专职干警监管的猪场菜地劳动,梁明军溜出去对一居民家实施抢劫并杀死一对母子后,悄悄返回看守所猪场菜地继续劳动,看守所监管干警竟然毫无知觉。据报道,龙胜县看守所对犯人外出管理到了混乱的地步。即使没有特殊原因,在押犯只要请假就可以外出,而且几乎每次都没有管教干部监控。这个看守所竟然从1987年起,连续11年获“安全无事故看守所”称号,荣获集体三等功两次,连续11年获自治区、地(市)、县级先进单位;1998年以来,连续3年在看守所规范化建设及等级化达标中,被评为达标看守所。龙胜政法部门工作状况可见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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